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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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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波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11、证人王某(安监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安监办以及张某波的职责范围,对砂石厂每个季度都要检查一次,检查中也发现了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但没有去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过程中也问过装载机司机有无驾驶证,

11、证人王某(安监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安监办以及张某波的职责范围,对砂石厂每个季度都要检查一次,检查中也发现了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但没有去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过程中也问过装载机司机有无驾驶证,但没有核对证件。

12、证人李某宁(纪委书记,案发时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证言,证明吉某乡安监办以及张某波的工作职责。

13、洛阳市吉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源通砂石厂铲车伤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砂石厂“3.25”铲车伤人事故被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起由操作人员违章违规作业、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监管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1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份,证明砂石厂“3.25”事故致一人死亡。

15、本院(2014)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16、人民政府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责任书、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吉某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某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范围的通知、吉某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吉某乡现场消防、安全生产监察意见书10份。

17、吉某区吉某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关于调整吉某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8、洛阳市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洛阳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等级审批表、洛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波的身份情况。

19、吉某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吉某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20、洛阳市吉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吉某乡政府3月份、8月份企业检查情况汇报、吉某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月报表1份。

21、被告人张某波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波在任吉某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吉某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严格依照《吉某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砂石厂进行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虽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但对该单位长期未按期整改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吉某区安监局汇报,导致该单位长期违法生产,并最终导致发生2014年3月25日砂石厂一员工无证驾驶装载机致一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波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砂石厂“3.25”事故的发生与张某波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

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凯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