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证人师某兴证言:当时,陈玉华、陈玉华妻子等几人站在其家中平房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其家前面空地上站着,我就见陈玉华及其家人大声辱骂法院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法院判决,陈玉华及其家人还拿着瓷片往法院工作人员身上砸,整个过程持续的得有一个小时,最终,法院工作人员没法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人员一直都耐心劝导陈玉华及家人配合工作,但陈玉华及家人连骂带砸,阻碍法院人员执行判决。我当时站的比较远,听旁边的人讲,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来找陈玉华,但陈玉华不给人家开门,不配合人家工作。 8、户籍证明:陈玉华,男,1962年8月2日生。 9、前科证明:陈玉华前科的情况证明 10、诊断证明:宋新华伤情的诊断证明 11、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主要证实陈玉华和邻居的相邻权纠纷已经有郑郭镇人民政府处理过。 12、民事判决书:证实陈玉华和邻居师书奎相邻权纠纷案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初审和周口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玉华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其东屋上的排水口拆除。 13、强制执行申请书、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及送达回证等。 14、鉴定意见:经鉴定,宋新华之伤为轻微伤。 15、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且在法院依法对其执行时侮辱谩骂、阻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将执行人员头部打伤,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辩称没有见到执行通知书,没有拒不执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做出公正判决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玉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解普刚 审判员 马 新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