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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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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波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13、证人郭某林(郭某哥哥)证言证实:王小波和郭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因2014年后半年王小波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15年2月25日晚上,我见郭某一只眼睛淤青,脸上有抓痕,她的伤应该是23日晚上打

13、证人郭某林(郭某哥哥)证言证实:王小波和郭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因2014年后半年王小波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15年2月25日晚上,我见郭某一只眼睛淤青,脸上有抓痕,她的伤应该是23日晚上打架形成的。

14、证人张某(郭某嫂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郭某一个人从我家离开,10点31分的时候我接到了郭某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告诉我说去找王小波离婚。12点30分的时候我又接到郭某的电话,还是说离婚的事。

15、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询问人吕某某、田某某、徐某某、牛某某、郭某林、王小波、郭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某因怀疑王小波与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5年2月23日晚上在林州市人民公园门口与吕某某打架,其余人也参与了打架,林州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接警后调查处理了此事。经法医鉴定,郭某构成轻微伤。

16、被告人王小波的供述证实:2011年秋天,我与郭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10月份郭某告诉我她怀孕了,要跟我结婚。我俩于2013年12月底举办了婚礼。2014年5月份,女儿出生。郭某不信任我,一直怀疑我在外边有女人,经常查看我的手机通话记录和qq聊天记录。2015年2月21日大年初三晚上十点左右,吕某某给我打电话,郭某听到对方是个女子的声音,抢过手机就去卧室接电话。挂了电话,郭某又跟我吵架,之后她就住郭某林家了。大年初五下午,郭某要求和我去见吕某某,问问到底和我什么关系。我只好通过徐某某通知吕某某到场对质。晚上10点左右,在人民公园门口,郭某及家人与吕某某等人打开了,路人报警后开元派出所出了警。案发那天中午,郭某一个人回到家对我说离婚的事,还侮辱谩骂我。争吵中,我推了她一把,将她绊倒在地,顺势骑在她身上用右手掐住她的脖颈,左手摁住我的右手背。她用双手拽住我的衣领,我掐着她的脖颈,看到她嘴里流出了白沫,睁着双眼,我才放手。我出门时拿走了郭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并锁上房门。我到我大姑王某某家,告诉她我把郭某搦死了。我大姑就和表哥魏某去了我家里。大约十几分钟后,我二舅郝某某到我大姑家让我跟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我把郭某掐死了。我就和我二舅一起到了刑警队。

17、刑事谅解书及调解协议、收到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68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小波的行为表示谅解。

18、被告人王小波及被害人郭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人的身份。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波与妻子郭某因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猜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小波不能冷静处理,用双手猛掐郭某颈部致其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王小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王小波双手掐住郭某颈部直至对方口吐白沫不再反抗,之后又取走被害人手机并锁上房门离开,没有任何施救措施,被告人王小波到其姑姑王某某家后告知王某某已经将郭某掐死。从王小波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郭某死亡的直接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王小波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王小波有自首情节,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郭某因怀疑王小波与她人有暧昧关系,二人多次发生争执,引发本案,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负有责任。被告人王小波将妻子郭某掐死,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王小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小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慎生

审判员  常树军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