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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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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某提出的“与马某并不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因其在用车过程中给马某加了100元汽油”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某提出的“与马某并不构成无偿帮工关系,因其在用车过程中给马某加了100元汽油”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某某某支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应当有追偿权,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的意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提出“尸体存放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当再支持”的意见,与相关规定一致,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某某某某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939.6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全新

审判员  马喜德

审判员  杜跃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