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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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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新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十、安阳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含安阳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与郝新平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各四份,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关于郝新平在该公司集资情况的复函、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郝新平

十、安阳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含安阳华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与郝新平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各四份,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关于郝新平在该公司集资情况的复函、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郝新平在该公司共集资四笔,票面金额106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共计91万元。

十一、上元名城的认筹意向书、定购房意向书及收款收据、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7月12日,郝新平、王某甲以王某甲名义在该公司交款100万元,2012年1月13日,该公司抵账给郝新平房屋一套,价值342496元。

十二、安阳市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监督帮扶工作组共同出具的证明和收款收据证实,2011年8月29日和9月6日,郝新平在该公司分别存入30万元、20万元。2014年6月该公司登记时,该两笔存款的余额分别为20万元和14.02万元。

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阳监督分局出具的关于查证郝新平从业资格的复函证明:该分局未受理郝新平以公司或个人名义设立机构的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安阳市文峰区处置办2015年3月12日在《安阳日报》所刊登《郝新平、刘某某非法集资案件核准登记公告》显示:核准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1日17时30分。

十五、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该局查封位于林州市上元名城龙凤苑2号楼4单元3层西户的涉案房产一套;冻结郝新平在中原银行安阳平原路支行的存款4.5万元、该行文峰大道支行的存款14.88元。

十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5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向郝新平父亲了解其非法集资情况,其父亲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后郝新平到公安机关,同日被刑事拘留。

十七、被告人郝新平的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书证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新平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郝新平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新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查封冻结的资产依法处置,返还被害人;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