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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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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6、证人寇某瑞(系天下粮仓公司业务员)证言,我是2010年12月份到“天下粮仓”公司工作,任业务员,2011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兴公安局 刑事 拘留,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天

6、证人寇某瑞(系天下粮仓公司业务员)证言,我是2010年12月份到“天下粮仓”公司工作,任业务员,2011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兴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天下粮仓”原名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法人叫常某,主要就是整合农副产品,开连锁超市,我没有看过“天下粮仓”的营业执照,我在公司干市场业务,对外称寇总,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任命。我带着“天下粮仓”的宣传资料,主要就是宣传“天下粮仓”公司的概况及发展前景,通过朋友介绍到安阳开展市场工作,因为宣传资料上并没有说明客户投资的回报和分红比例,所以我只是口头告诉客户投资利息和返点。我在安阳的客户有张某新,唐某平,张兰萍等,张兰萍等人就是在给公司做业务,他们把钱直接打到公司账上,公司直接把利息和返点给他们。

7、证人舒某(系天下粮仓公司财务总监)证言,我在北京市常涛开设的“天下粮仓”公司工作,担任财务总监。借据这方面是寇某瑞负责的,常某告诉我关于借款的相关事情听寇凌瑞和曹晓勇的。借据是由我开具的,寇某瑞和曹某勇让我怎么开,我怎么开,协议的内容我不知道是谁拟定的,具体内容我也记不清了,我只需在协议的空白处填空,填写借款人的姓名,借款起止日期,借款金额,然后盖上德弘康泰公司的公章和常涛私章。借据上加盖德弘康泰公司的财务章。第一批签的协议和借据我直接交给寇凌瑞,第二批我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河南省安阳市的张兰萍。

8、被告人张兰萍供述,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我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天下粮仓国际产业集团公司河南地区的负责人寇凌瑞,寇凌瑞说公司经营模式挺好的,我专门跑到北京考察了一下,这家公司是开连锁超市的,主要经营绿色农贸产品,中央2台也曾经报道过这家公司。我就开始在天下粮仓投资,最开始是2010年年底的时候我拿我自己的钱开始在那家公司投,当时我投入了大约七十万元,期限4个月,天下粮仓给我的是5分钱的月息,另外在存钱的时候还送了一些农产品。到2011年3月份的时候天下粮仓在天津开设了一家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家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向外募集资金。现在寇凌瑞被北京公安局的关起来了。我刚开始存的七十万元,天下粮仓都每月按时给我在安阳开的农行账号上打利息。2011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水冶镇水冶宾馆里面租了两间房子,在门口挂上天下粮仓的招牌,当时我准备在那里开一间超市。后来也没有弄开,交了一年的房费就一直空在那里,那个门市就开了一个月的门。我感觉往天下粮仓存钱利润可观,我就开始介绍我的亲戚朋友往天下粮仓存钱,我一共介绍了五十多人往天下粮仓存钱,有存3万、2万的,也有存上百万元的,共计有900多万元。他们往天下粮仓存钱都是得的5分钱的月息,存款额上百万元的还得3个返点,这个返点是存钱的时候直接抵扣的。当有人想要存款的时候,我就介绍一下“天下粮仓”的公司情况,并且把利息的兑付等细节告诉他们,还有就是说一下,这个公司以后的发展前景,告诉他们网上有公司的宣传资料,电视上有宣传广告,最后就拿出我的合同让他们看。通过我介绍集资到“天下粮仓”公司的群众人数和金额我上次已经说过了,我现在说一下没有通过我介绍,直接把钱存到天下粮仓的有宋烔荷、马文书、刘红霞、郑某这些人的报案材料不是真的,她们没有通过我,她们是自己把钱存到天下粮仓的。把钱直接给我的有12人,通过人介绍把钱直接存到天下粮仓有30多人,具体的人数和金额以投资理财协议为准。

9、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搜查被告人张兰萍住处的过程及已扣押搜出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爱立德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密码器一个、锦和苑项目购房协议一份、天下粮仓投资理财协议书38份(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

10、控诉状及委托书。

11、天津市德弘康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统计表。

12、被告人张兰萍在安阳县水冶镇天下粮仓办事处照片。

13、相州司鉴字(2013)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兰萍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14、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兰萍抓获的时间、地点。

15、被告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兰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不论是犯意的产生还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被告人张兰萍在起诉指控的犯罪中都积极参与,且起主要作用,故不采纳辩护人该意见。被告人张兰萍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采纳辩护人该意见,对被告人张兰萍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兰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婵

审判员 靳庆霞

审判员 韩 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