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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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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307号 罪犯杜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307号

罪犯杜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1日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杜某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原判认定,该犯因得知自己换上艾滋病感到绝望,遂产生杀妻灭子后自杀的恶念。2007年7月20日晚,该犯趁其妻张某、其子女杜某甲、杜某乙熟睡之际,先用啤酒瓶砸向其妻张某头部,后又持菜刀砍张某头部数刀,接着又到其女儿杜某乙房间砍杜某乙十几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杜某,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间隔期内扣分1次,2015年4月22日违反罪犯生活规范扣0.5分,累计扣分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马金相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系病犯,原判有自首情节,可从宽减刑。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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