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非法取得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第一批奖励资金109.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核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属立功;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有自首、立功;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