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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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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其系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2011年年底一天,其按照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标准在其公司给了杨某某人民币10500元,2012年底一天在其公司按回扣标准给了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钱有的是从其家拿的,有的是从公司

其系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经理,2011年年底一天,其按照拖拉机500元、收割机1000元标准在其公司给了杨某某人民币10500元,2012年底一天在其公司按回扣标准给了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钱有的是从其家拿的,有的是从公司拿的。其给杨某某钱的目的是因为其公司销售到北郭乡的农机产品要想享受农机补贴,必须在杨某某处申请指标,其能从中获利。

9、证人路某某证言

其系北郭乡政府主管农机站副乡长,农民购买农业补贴的手续都是农机站站长杨某某办理的,杨某某并负责农机的发放,其只是程序性的在表格上签字。

10、证人周某某证言

证明其系2011年5月任安阳县农机局农机管理股股长,主要负责安阳县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办理和农机基本情况的统计,安阳县农机补贴贴额度一般依据各个乡镇的耕地面积确定的。

11、北郭乡政府证明

杨某某系该乡正式在编人员,2003年至事发负责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站工作。

12、2002-200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表(杨某某)

13、北郭乡组织机构代码证。

14、2009年至2012年安阳县农机管理局专项补贴资金汇总表。

15、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

2013年4月11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杨某某赃款60500元。

16、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

17、户籍信息

18、杨某某归案经过

证明2013年4月9日安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到杨某某单位将其带回检察院进行询问。杨某某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19、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流程图、农机补贴资金汇总表、办理农机流程手续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阳县北郭乡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站负责人期间,利用其主管农机工作的职务利用,帮助农机经销商多销售农机和顺利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0500元,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60500元已全部退出,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杨某某属自首,经查侦查机关出具杨某某归案经过证明杨某某一案系被安阳县检察院在查案时发现,并由安阳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杨某某单位将杨某某带至检察院经询问交待60500元的犯罪事实;故杨某某并未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属自首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有部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解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