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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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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事故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互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事故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互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婵

审 判 员  韩 跃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