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马某(安阳通信传输局工人)2012年9月26日证言:2012年8月25日下午2点多,我先后接到安阳市传输机房、牛某某的通知,内容是安阳-内黄线路不好,我和刘某某、李飞、庞某某就慢慢查找原因,约3点左右,查到了发生障碍的地方,北郭乡义和成快餐店后面。其他证言内容同刘某某。 6、王某某(安阳通信传输局工人)2012年9月27日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刘某某。 7、李某某(安阳通信传输局工人)2012年11月16日证言 证实内容基本同刘某某。 8、庞某某(安阳通信传输局工人)2012年11月20日证言:证实内容基本同马某。 9、任某某(房主)2012年11月28日证言:我从2012年5月份租给任某某、孙某某房子,他俩租用我房子的时候,我给他们说过房后有光缆。光缆标石在房后西南角,距房子10米多远,标石露出地面30多公分,长宽各15公分,方形的,上面有字。 10、雷某某2012年11月30日证言:我和孙某某是亲戚,我经常在北郭承接建筑活,孙某某快餐店的厨房是我承建的,建好后,孙某某给我打招呼让我帮他找一辆挖土机,以便在厨房后挖一排水坑。2012年8月25日我在北郭市场见一辆挖土机在市场上停着,我就给孙某某说了一声,孙某某说饭店有人,让挖土机直接开车过去,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1、现场照片 12、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关于国家长途通信干线直埋光缆线安-濮中继段8.25故障损失情况说明:证线路应急抢险及恢复费用共计4.63万元。 13、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证明:证2012年8月25日安-濮段安阳县北郭乡通信光缆被破坏,造成5.292万户通信中断2小时40分钟。 1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GYTA-53型24芯通信光缆60米,7元每米,420元。 15、调解书、收到条、撤诉书:证任某某、孙某某二人赔偿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经济损失2万元整,并向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出具500份悔过书表示歉意。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自愿撤诉不追究任某某、孙某某及其涉案人员的任何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16、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证明:证2012年12月14日孙某某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2年9月22日任某某主动到北郭派出所反映其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因案件尚未调查清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11月26日又主动到派出所反映其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有关情况,但未如实供述同案人员孙某某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疏忽大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案发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且二被告人已主动赔偿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经济损失并写出悔过书,得到河南省安阳通信传输局的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