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文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师文芳投案后能供述主要犯事实,应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经查,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多起,并均为上线,故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文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刘长顺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