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3年1月15日上午8时45分,我局接举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旁将有一辆豫A96653车牌号的物流货运车装载有违法卷烟,经查实,豫A96653零担物流车上确实卸下违法卷烟15个品种2850条,我局出于保

2013年1月15日上午8时45分,我局接举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旁将有一辆豫A96653车牌号的物流货运车装载有违法卷烟,经查实,豫A96653零担物流车上确实卸下违法卷烟15个品种2850条,我局出于保密需要未在举报记录上注明车牌和举报人信息。

15、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

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门前东10米处查获假烟,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16、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卷宗

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注明,2013年1月15日9时30分,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前东10米处,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许运证伪装运输的卷烟,经查,该批卷烟由一辆红色车头的货车运至并卸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门前东10米处的,并在卸完该批卷烟后离开案发现场。2013年1月16日,该局发布公告,但货主未到该局接受处理,下落不明。该局决定将查获的假烟作无主处理,并全部没收,公开销毁。

17、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为其运输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634200元,核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运输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综上,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191000元的犯罪有异议,经查,北京市大兴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卷宗证明2013年1月15日9时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冻小力商贸公司前东10米处,查获无主假烟,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有这一回事,时间长了记不太清了;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元月左右,在北京市大红门104国道冻小力食品公司被大兴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车上有假烟,大兴区烟草专卖局并给其一个扣货单,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针对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意见为,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第二起191000元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应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予以采信。马某某辩护人辩称马某某系从犯,经查,马某某作为物流公司的老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对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经查,王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明其知道是假烟,因为其们形成一个默契,货单不往信封里装,只有普通的货单才装信封里,同时到北京后,普通货直接开到物流公司卸货,而运烟的话,到北京后提前和马老板联系,然后联系接货人在公司外把货接走。2013年3月22日,其运送货物到北京,这次装货时其不在现场,货装好后也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这次有两个批次货单没在信封里装,其知道是假烟。被告人的供述前后印证,可以证明王某某明知是假烟仍予以运输,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