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犯某某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杨店乡街村张竹园村民组(三队)“一事一议”路、桥项目是2008年以“村村通”项目名义修的,是全华负责修的。以这条路作为村申报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是支书李某某安排的,材料

(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杨店乡街村张竹园村民组(三队)“一事一议”路、桥项目是2008年以“村村通”项目名义修的,是全华负责修的。以这条路作为村申报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是支书李某某安排的,材料均是其伪造的。李某某安排其以村名义申报一事一议路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时,李某某说等这款弄下来后还村里欠账及交纳村社会抚养费。2012年腊月28日,李某某说有急用,安排其到乡财税所领取奖补款7.5万元。钱领回后,在给李某某钱时,提出交税款8214.5元怎么办,李某某就留下5000元圆票用(开税票)。2013年4月3日,乡财税所转帐至其个人银行帐户7.85万元。4月8日、4月12日、4月14日,李某某以交检察院为由要走7.8万元。税款8242.5元是其到地税局用现金交的。

其2013年垫资交纳社会抚养费任务数20000元是找亲戚朋友借钱交给乡里的。2012年乡里下达村里征收耕地占用税任务有21000

元未完成,是李某某垫资的。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杨店乡街村张竹园村民组(三队)“一事一议”路桥项目是2008年以“村村通”项目名义修的,是全华负责修的。2011年乡里让我们申报一事一议项目,当时我同村文书魏某某商量以街村三队已经修好的那条路申报。目的是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用于村里平时支出,还村里欠债和交纳社会抚养费。材料是魏某某伪造的。总共套取国家奖补资金17.5万元。第一次领款7.5万元,魏某某交给其7万元,留下5000元圆票用(开税票)。该7万元:偿还村欠何军垫付的2.1万元2012年耕地占用税,偿还村借汪登志3万元上缴2012年村社会抚养费欠款,偿还村里平时招待在冯军烟酒门市部所赊烟酒欠款1万元,偿还村欠张文华工资款3600元,剩余款偿还吃喝零星账。第二次领款是在2013年3月份,其在北京治病,听说余某乡长要调走,安排魏某某打报告把剩余的款要回来存入其个人银行帐户不要动。其从北京回来后,因检察院在查该乡一事一议项目套取国家奖补资金,便让魏某某将该批资金取出7.8万元,并凑够15万元一起交到检察院了。村里专职管财务的人是魏某某。乡里每年都给村里下达任务,村里按照村干部人数将任务分解,由村干部先垫资,社会抚养费收上来后还村干部个人的垫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骗取国家“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其中部分被私自侵吞,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维护。但被告人贪污的金额应认定为5400元。理由是: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魏某某于2013年2月8日首批领取的财政奖补资金7万元后,用其中6.6万元分别偿还:①为完成该村2011年和2012年杨店乡下达的社会抚养费任务所借汪某某的款3万元;②为完成杨店乡下达的耕地占用税任务所借的乡政府协税员何军垫付款2.1万元;③支付杨店村为招待从冯军处所赊欠的烟酒款1万元;④支付原挂职干部张文华工资款3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侵吞套取的资金,5400元已用于公务开支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息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程桂云

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

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懿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