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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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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庆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二审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检察员当庭出示了依法调取的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王书庆到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二审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检察员当庭出示了依法调取的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王书庆到案情况说明,亦经过上诉人及辩护人质证,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书庆及其辩护人所持一审认定王书庆受贿证据不足、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王书庆的六起受贿事实,其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认,六名行贿人证言所证实王书庆受贿的时间、地点、受贿金额及请托事由等细节与王书庆供述证明内容一致,相互印证。王书庆及其辩护人认为只是向李某乙和王某乙借款,该辩解与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所证内容均不相符,王某乙证实其是带领王某甲向王书庆行贿。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关于上诉人王书庆及其辩护人所持王书庆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王书庆及其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对王书庆刑讯逼供,但并无提供具体的线索和证据,一审对此问题在庭审中专门进行了调查,侦查人员也出庭证实对王书庆无刑讯逼供行为,故对上诉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应当采信,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本案中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王书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证人宋某某证言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在2014年9月8日即限制了王书庆的人身自由;辩护人认为侦察机关已让王书庆退款34万元,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而一审中侦查机关所出具的票据显示王书庆退赃款16.6万元,一审据此认定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其余部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王书庆及其亲属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庆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书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