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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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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6号 罪犯王宗远,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96号

罪犯王宗远,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建亮8000元。被告人王宗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以(2002)豫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8日以(2005)许刑执减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1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宗远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1997年11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宗远同他人在南阳市逛街时,与被害人相遇,王宗远怀疑被害人等对其辱骂,遂持刀追被害人猛刺其胸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宗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罪犯王宗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1分(2013年2月罚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军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宗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宗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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