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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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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宽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26号 罪犯王宽海,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西刑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126号

罪犯王宽海,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西刑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宽海犯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洛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宽海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田某被该犯等人传销犯罪团伙非法拘禁。2010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田某从洛阳市西工区的传销犯罪团伙租处外翻窗爬下水管道逃走时坠楼受伤,王宽海伙同他人将田某抛弃到洛浦公园上阳宫同心园小树林中,后田某死亡。

罪犯王宽海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入狱至2015年4月间隔期间,因车间物品乱被扣分2次,累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赵凯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宽海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减刑。但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宽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