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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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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1号 罪犯刘晓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以(2009)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峰犯故意杀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1号

罪犯刘晓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以(2009)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峰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元。刘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豫法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刘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0日晚,该犯在郏县黄道乡于家门煤矿附近王某某的代销店买东西时见财起意,假装买东西趁王某某不防将其打晕。后该犯怕其醒来报案,又来到代销店用该店剪刀将王某某刺死。

罪犯刘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12月因私传信件被扣1分;2013年3月因与他人吵架被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广艳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O三O年五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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