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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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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85号 罪犯王纪杰,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纪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85号

罪犯王纪杰,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纪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服判不上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定性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以(2009)豫刑一终字第148号裁决书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直属分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纪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07年8月27日晚8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拦路抢劫孔某的出租车,为防止事情败露,将被害人用胶带捆住仍至路边水塘里意图将其淹死,孔某在水底挣扎开胶带,待该犯与同伙离开后逃离现场。

罪犯王纪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受警告处分1次,累计扣分18.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陈亚宾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纪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因违反监狱官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纪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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