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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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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7号 罪犯王玉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7号

罪犯王玉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玉杰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撤销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2011)郸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杰的量刑部分,判处王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王玉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11年1月21日下午6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先纠集被害人李**、王**等人在郸城县城关镇王振东家打牌,后由同伙蒙面持刀冲进牌场,对被害人打伤后抢走现金12000余元。

罪犯王玉杰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辛怀良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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