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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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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2号 罪犯张国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虎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2号

罪犯张国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9日以(2004)刑执字第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以(2007)许刑执减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8月17日以(2009)许刑执减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国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国虎于2000年7月20日与邻居王某某发生吵架,即伙同其妻吴翠霞(在逃)内弟吴贯召殴打王,被告人张国虎与吴贯召用砖砸、脚踢及击打王的头部,至其死亡。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国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罪犯张国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2012年3月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赵荣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