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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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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会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9号 罪犯耿会红,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襄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会红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99号

罪犯耿会红,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襄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会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耿会红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耿会红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持枪、刀等工具窜到偏某某的饭店,挖洞入院,抢走现金4200元,并将偏某某打致轻微伤。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耿会红系主犯)。

罪犯耿会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二次,共扣1分(2011年8月22日乱倒残汤剩饭扣0.5分,2014年4月4日互监组成员对自己的成员活动去向不清楚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关广民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会红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会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