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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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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33号 罪犯孙国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33号

罪犯孙国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孙国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6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伙同李朝阳等经预谋后,在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麦秸场,持枪抢劫被害人刘XX等人现金7450元,手机三部,并将刘XX打成轻伤。

罪犯孙国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减刑间隔期间累计罚分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希中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从严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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