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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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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关于上诉人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虽系刘斌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

关于上诉人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虽系刘斌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其次,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第三者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作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对刘斌赔偿及交强险赔付之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肇事车辆豫E2345Z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安某某,但该车辆已转让给被告人刘斌,并已实际交付,虽然未办理转移登记,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斌,刘斌驾驶该车辆肇事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请求安某某与刘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上诉人刘斌,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刘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自强

审 判 员  赵广红

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巨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