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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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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4、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实李某乙是我父亲,卢某某是我母亲。2000年前后,卢某某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直到2004年前后我才知道卢某某在外面又找一个男的过日子了。到2010年前后,我才知道卢某某在汝南埠镇洪山庙村

4、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实李某乙是我父亲,卢某某是我母亲。2000年前后,卢某某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直到2004年前后我才知道卢某某在外面又找一个男的过日子了。到2010年前后,我才知道卢某某在汝南埠镇洪山庙村找了一个叫李某戊(李某某)的男的,并且卢某某和李某某生了两个女儿。我于2010年去找过卢某某,卢某某不愿回来,2014年春节前我又去叫卢某某回家过年,卢某某还是不愿意。2015年春节前,我和潘某某、卢某甲、还有我三爹李某庚去找卢某某让她回家,卢某某还是没有回家的意思,还说和我爸分居三年自动离婚。我到李某某家见到李某某喊叔,李某乙和卢某某没有离婚,我还见过结婚证,并且卢某某的户口还在我家户口本上,李某某和卢某某在汝南埠镇洪山庙村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卢某某和李某某是否办结婚手续我不知道,卢某某改名了叫鲁某某,李某某应该知道卢某某没有和李某乙办离婚手续。

5、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李某壬大名叫李某某,妻子叫鲁某某。李某某的老婆鲁某某是在外面打工领回来的,在村里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生两个孩子了。鲁某某到李某某家生活后,大概是2001年或2002年的一天,鲁某某以前的丈夫带了一大帮子人过来来找鲁某某回家,鲁某某不愿意回家,鲁某某原来的丈夫要把鲁某某的腿打断,当时我还不愿意,他就没敢打鲁某某。李某某肯定知道鲁某某以前有丈夫,鲁某某的原名叫啥不知道。

6、证人李某奎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李某奎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证实鲁某某的亲戚、闺女、儿子经常来劝鲁某某,让鲁某某回去,鲁某某不愿意回,一开始认识时李某某可能不知道鲁某某有丈夫、孩子,后来李某某肯定知道了。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鲁某某和他们的两个女儿,一共五口人共同生活。

7、证人潘某某于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乙是邻居,我知道卢某某不和李某乙过了,跑到汝南埠和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生活了。2014年过年前,我和李某乙的儿子李某已、嫂子卢某甲等人一块到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李某某家里找到了卢某某,卢某某在那儿叫鲁某某,我们都劝卢某某回来,卢某某不同意,还说不和李某乙过了,超过三年就自动离婚了。卢某某和李某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且还生了两个闺女。

8、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实卢某某是我姑,证实的内容和证人潘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9、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卢某某是姐弟关系,卢某某是我二姐,属牛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61年12月8日,不清楚她在汝南埠派出所重新入户的出生年月。

10、证人卢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卢某某是姐弟关系,卢某某是我二姐,卢某某比我大三岁,我是1964年出生的,卢某某是1961年12月8日出生的。

1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卢某某没结婚时,我们是邻居,卢某某比我大两岁,我是1963年人,卢某某是1961年12月出生的,说不了具体哪天生的。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3年1月1日,鲁某某户籍显示出生于1970年1月10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在所居住的辖区暂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

14、到案证明:证实2015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和李某某到汝南埠镇派出所投案,经对两人进行讯问,两人对涉嫌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李某乙与卢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申请书:证实被告人鲁某某以“卢某某”的名字与李某乙于198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

16、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委会留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页: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某生育两个女儿。

17、正阳县公安局皮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卢某某,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正阳县皮店乡幸寨村小李庄村民,李某乙之妻,该人于2005年在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庙以鲁某某之名再次登记入户,在2014年全国户口整顿中因其长期未办理身份证,未使用过该身份,卢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删除注销。

18、正阳县公安局皮店派出所出具的“卢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鲁某某曾使用的名字“卢某某”,年龄出生于1961年12月8日,婚姻状态为已婚。

19、正阳县公安局皮店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证实“卢某某”出生于1961年12月8日,婚姻状态为已婚,后被删除注销,变动日期为2014年7月3日。

20、正阳县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复印存档的洪山村村委证明:证实该村村民李某某出生于1973年1月1日,李某某妻子鲁某某(身份证名叫卢某某)出生于1970年1月10日,长女李某丙,次女李某丁,因外出打工没有入户,于2005年12月6日申请重新入户。

21、正阳县公安局皮店派出所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的关于卢某某年龄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鲁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原为正阳县皮店乡幸寨村小李庄村民,在2014年户口整顿时,卢某某户口被删除注销。经调查卢某某的三弟卢某丙、四弟卢某乙、邻居潘某甲三人均证实卢某某出生于1961年12月8日,卢某某也未办理户口变更、迁移,鲁某某系卢某某在汝南埠派出所重新入户注册时所登记的名字,其真实年龄为1961年12月8日。

22、正阳县汝南埠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汝南埠镇洪山村居民鲁某某、李某某未登记结婚。

23、协议书、谅解书以及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协议,2015年4月28日,李某乙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鲁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于2015年8月11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离婚。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没有和李某乙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鲁某某有合法婚姻尚未解除,仍与被告人鲁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