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1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五保供养金39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X1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X1伙同孙XX、李X2、李X3出于共同故意侵吞公共财物,系共同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伙同李X3、孙XX、李X2贪污的事实,系坦白,并积极退出涉案赃款5000元,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X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1所退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付晨熙
审 判 员 高建明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