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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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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郭某某系被动参与,参与度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郭某某提供自家的房屋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并收取每天100元至200元的房屋租金,其参与的主动性及参与程度之深显而易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郭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按予以采纳,对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徐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徐某某系初犯,希望对徐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徐某某到案后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徐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梁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只有十几天,没有获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梁某某是在赌场开设两个多月,刘某、骈某某退出后才加入进去,直至案发,梁某某没有获利,该情况其他被告人均能够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梁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梁某某始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梁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宋某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仅被雇佣负责望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六、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宇

审 判 员  周子善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