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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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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梅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其与梅某某在担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员,负责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期间,为谋取单位罚款利益,对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徐某甲、彭某某六起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案件,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其与梅某某在担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员,负责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期间,为谋取单位罚款利益,对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徐某甲、彭某某六起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案件,进行三次行政处罚,对上述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其知道做错了,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谋取本单位利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起诉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梅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波峰

审 判 员    邹建中

审 判 员    胡文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静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