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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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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芬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2014年8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2014年11月1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

(2015)渑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2014年8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2014年11月1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5年4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本院对王某某与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渑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占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还清王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11月24日,分别向被告人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25日、11月18日,因被告人占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对占某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本院共偿还王某某23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占某某销售多套房产后收取购房户马海艳等人房款144500元,明显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本院关于王某某与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卷宗材料、申请执行情况报告,本院(2014)渑执字第4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马海艳等购房户的买卖合同、收据及房屋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故被告人占某某被本院先行司法拘留的30日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占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