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豫ED68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Q888号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9168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