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人提出陈国防自愿认罪,且能全部退还被害人财产,原判量刑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陈国防的认罪态度以及全部退赃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审认定的诈骗数额发生变化,对陈国防的量刑也应作相应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珂 审判员 马向阳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俊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