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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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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被告人白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魏X2、李X4造成的损失,白XX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被告人白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魏X2、李X4造成的损失,白XX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魏X1的近亲属李X1、李X2、李X3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88322元(9416.10元×20年)、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12个月×6个月),共计207724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826.14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80元(18天×10元/天)、伙食补助费540元(18天×30元/天)、误工费464.36元(18天×25402元/年÷365天)、护理费酌定4593.24元(18天×25402元/年÷365天×2人+30天×25402元/年÷365天×1人)、交通费酌定200元、鉴定费1800元;二次手术费用,包括二次手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营养费140元(14天×10元/天)、误工费974.32元(14天×25402元/年÷365天)、护理费酌定2087.84元(30天×25402元/年÷365天×1人)、交通费500元,共计32514.24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2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含新乡)7268.5元、伙食费390元(13天×30元/天)和营养费130元(13天×10元/天)、误工费904.73元(13天×25402元/年÷365天)、护理费酌定904.73元(13天×25402元/年÷365天×1人)、交通费(含新乡)酌定500元,共计10097.96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4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641.14元、护理费695.95元(5天×25402元/年÷365天×2人),共计2337.09元。

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上述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作为豫F05992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为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与被告人白XX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应与被告人白XX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李X1医疗费19826.14元、魏X2医疗费7268.5元、李X4医疗费1641.14元应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的比例,由白XX与张XX连带赔偿李X16899.46元、魏X22529.42元、李X4571.11元。超出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张XX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按照在交通肇事过程各自应承担责任按比例承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超出上述部分的97724元,李X1的25614.78元、魏X2的7568.54元、李X4的1765.98元,应由白XX按80%的比例分别赔偿李X1、李X2、李X378179.20元,赔偿李X120491.82元、魏X26054.83元、李X41412.78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XX赔偿魏X1的近亲属12000元,赔偿魏X23700元,应予以扣除。

根据被告人白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医疗费6899.4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2医疗费2529.4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4医疗费571.1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人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各项经济损失78179.20元(含已赔付的12000元);

四、被告人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各项经济损失20491.82元;

五、被告人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X2各项经济损失6054.83元(含已赔付的3700元);

六、被告人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4各项经济损失1412.78元;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1、李X2、李X3、魏X2、李X4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高建明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