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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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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2日早上,马某某让其开车拉他去盘古山上看他的勾机,其开着豫EF3586五菱单排小货车拉着马某某及其孙子一块上了盘古山。开车走到盘古山半山腰时,其看见山路中间有块石头把路堵住了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2日早上,马某某让其开车拉他去盘古山上看他的勾机,其开着豫EF3586五菱单排小货车拉着马某某及其孙子一块上了盘古山。开车走到盘古山半山腰时,其看见山路中间有块石头把路堵住了,其给马某某说:“咱们下山时还没有石头,现在有石头,应该是山上施工掉下来的石头,现在还能上山不能?”马某某说:“咱们往前走走看看。”马某某就下车搬挡在路中间的石头,马某某刚到石头跟前,其听见山上有石头滚下来的声音,马某某叫了声倒车,其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听见咣的一声闷响,其就昏迷过去了。证明是石头从山上滚下来把其开的车砸翻的,其昏迷前听到了石头砸到车上的声音,当时其在山路停着,根本没有操作车辆。其右腿被截肢了、左腿骨折。其的老板是马某B,盘古山山上的勾机是马某某与马某B合伙弄的,其一直开车服务马某某。

4、证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2日上午贾某某开着车拉着其和其孙子马某A去盘古山,走到盘古山半山腰的山路上时,山路上有块石头挡住了路,其让其孙子马某A坐在副驾驶位上,其下车去移路中间的石头,其刚用手摸着路中间的石头,就听见山上有响声,其就意识到山上有石头滑下来了,其就叫贾某某快倒车,这中间贾某某驾驶的工具车就翻到了路边。其看见其孙子马某A在驾驶室里面卡着,脑浆都流出来了。贾某某一直在喊救人,其把贾某某从车里面拖出来,当时意识都不很清了,其就躺在了路边。在盘古山上的两辆勾机是其和马某B合伙买的,是李某某让其的勾机在山顶上修路了,2014年11月10日下午,李某某给其联系让其的勾机到盘古山上干活。勾机司机是其雇佣的,其负责给司机开工资。

5、李某A证言证:2014年11月12日上午,李某某妻子让其到盘古山山腰小路垒岸,其到盘古山山腰时,看见李某某指挥一辆勾机正在拓宽山腰的小路,其就和李某某站到了一块儿,当时勾机工作时把有的石头都弄到了山下,李某某说尽量不要往山下弄石头,石头还有用了,其也说别往山下弄石头。当时李某某是给勾机司机说的,勾机司机在勾机操作室内,其不知道勾机司机听见没有。其和李某某在勾机旁边停了十几分钟,李某某一个人往山腰中间的小庙走了,其也往小庙方向走,走到小庙上面时,其听见山下有人喊救命,其跑到山下面看见一辆带车头的工具车底盘朝上翻在路边。其和李某某把工具车里面的司机从驾驶室抬出来,司机腿部受伤。并证明其没有指挥司机干活,其往山上走时,没有看见警示标志,也没有人在山下戒严。勾机司机当时在勾机操作室内工作,其没有给司机说话,司机没问其山下是否有人戒严的事。

6、袁某(马某某另一勾机司机)证言证:2014年11月12日上午马某某让其在盘古山上修勾机,当时看见有一辆勾机在半山腰,因为有树挡着,没看见勾机具体在干什么活。到11时左右,听到下面有人喊救命,刘某某跑到山顶叫其,其和刘某某跑到下面看到从上面滚落的石头,把老板马某某的车撞翻了,将开车的男子腿撞伤,一个小孩的头部被砸。其上山的时候,山下没有警示标志,不知道有没有人在山下戒严。山下出事的车是石头砸翻的,因为出事后,其从山上下去就看见路上有八、九块石头,出事的车是底盘朝上翻在路边,副驾驶门被石头砸扁,方向盘已经变形扭到副驾驶位置上。

7、马某B(马某某兄弟)证言证:其和其哥马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勾机,2014年11月10日下午,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许家沟乡盘古山上的人要用勾机去盘古山上干活,其同意。2014年11月11日早上,勾机开始到盘古山上干活,马某某在山上具体负责施工。11月12日中午11时多,勾机司机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其赶紧到盘古山。其到现场后,看到其的工具车被山上滚下来的一块大石头砸翻了,马某某在车边坐着哭,马某某的孙子马某A被困在车里,后消防队的人到现场把马某A救出来后马某A已经死亡了。勾机给山上干活没有合同,马某某给其说是按小时结帐。勾机在山上施工是山上的人负责施工。其没有到过现场,是马某某在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出事的工具车是其的,当时是贾赵丰开车了。

8、证人赵某某(当庭证言)证:2014年11月12日早上,其在盘古山下养蜂时,看到李某某带着勾机上山,其随后跟着上到盘古山上,看到李某某在指挥勾机司机干活,李某某让勾机司机把石头堆到路边,干了约一小时左右,李某某离开勾机干活的地方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其给勾机司机说别往下推石头、危险,其就回养蜂的地方了,养蜂的地方离勾机干活的地方有2、3里地,其离开后20分钟左右听到有人喊救命,其赶到现场看到一辆车被砸翻。

9、现场勘验笔录证:中心现场方位许家沟乡李家店村潘龙山盘龙庙。在路西侧发现一辆白色豫EF3586工具车,工具车翻倒在路上,在工具车北侧150厘米处发现一石块(拍照提取)。在工具车南侧发现一石块(拍照提取)。在工具车东侧山坡上有一勾机,勾机车头朝北停放。

10、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马某A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11、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贾赵锋右下肢离断属重伤二级。

12、出生医学证明:马某A出生于2012年4月16日。

13、人口基本信息两份证:刘某某、李某某实施指控的犯罪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扩修道路时,已经预见到石头可能滑落发生安全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某辩护人辩称二人均够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李某某作为扩修道路的现场指挥者,刘某某作为扩修道路的具体实施者,都应尽到安全施工的义务,二被告人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戒严的情况下,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方生,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故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瑞萍

审 判 员  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辛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