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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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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怀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怀申,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怀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少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怀申,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怀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文某、毛某某、仝某某、姬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被害人许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许某乙、被害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20名已故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人宋怀申及其辩护人申增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翟阳226省道由卫辉市向林州市方向行驶,至45公里700米处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坠入路边悬崖,导致被害人张某丙、徐某某、张某丁等20人死亡,被害人文某、许某甲等13人受伤。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怀申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怀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怀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林州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120出车记录,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杨某甲、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省道226(K45+810)道路交通事故路段情况检测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照片,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田某某、任某某、张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人杨某乙关于事发经过的自书,被害人许某甲、仝某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怀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怀申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根据该案的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宋怀申系过失犯、初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怀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审 判 员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绍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