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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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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书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6、证人史某乙(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证言证明:我是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负责企业的退税和年审工作,该公司的税收专管员是安阳县国税局铜冶分局的王玉书,因为该公司是福利企业,必须与残疾职工

6、证人史某乙(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证言证明:我是安阳龙海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负责企业的退税和年审工作,该公司的税收专管员是安阳县国税局铜冶分局的王玉书,因为该公司是福利企业,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老板就让我在合同上签上残疾人职工的名字,就是为了应付检查,该公司的残疾人职工大部分都是挂名不在岗,每年税管员不定期到企业巡查两三回,我给这个企业找了六名残疾人职工,但只是用他们的残疾证在企业挂个名,都没有来上班,每月给他们交着四险,逢年过节给他们送点儿福利,然后就给他们分别签了劳动合同就让他们回去了,也没有给他们发工资。

7、证人郭某某(残疾人)证言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通过我村的史某乙借过我和我爱人梁某某的残疾证,用了好几年,最开始我和我爱人去过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在那儿呆了两天就回家了。回家后干些农活,一直没有再去过龙海鑫源有限公司,龙海鑫源有限公司也没有给我俩开过工资,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只是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给我两人各一份福利(一袋大米和一壶油)。

8、证人赵某某、周某某、韩某某、牛某甲(均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等人证言,均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借用其残疾证,而他们本人均不在该公司上班,也不领取工资的事实。

9、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增值税申请退税评估报告、退税调查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骗取增值税退税款2280835.94元。

10、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与郭某某、梁某某、牛某乙等11名残疾职工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书”: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残疾职工只挂名不上岗的事实。

1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明要达到福利企业认定标准需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占职工人数的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能少于10人。

1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社会福利企业。

13、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股东及出资等情况。

14、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已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回20万元。

15、被告人王玉书职务、职责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玉书系国家公务员身份,从2008年9月起负责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到案证明:证明被告王玉书滥用职权一案系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并于2013年5月4日立案侦查后,2013年5月9被告人王玉书经依法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书身为安阳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在为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徇私舞弊,在收受该公司的好处费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程序,致使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在不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款2280835.94元,给国家造成2280835.94元经济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玉书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玉书在收取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的好处费后,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认真、随意使用权力,将应由其本人亲自制作的调查报告交由他人制作,系对其权力的滥用,并由此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造成2280835.94元的损失数额过高、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数额从安阳龙海鑫源有限公司的退税申请和审批表中提取,系该公司2011、2012年已从国家退回的增值税税款数额,且辩护人无证据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低于该数额,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玉书系在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经依法传唤到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玉书当庭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燕文光

审 判 员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建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