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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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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李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树第到武陟县找到其,给其说乐普森基金比较不错,是以存钱的方式进行投资,每份7000元,存款期限是一年,到期后可以连本带息得到8400元,相当于年息20%,每发

李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树第到武陟县找到其,给其说乐普森基金比较不错,是以存钱的方式进行投资,每份7000元,存款期限是一年,到期后可以连本带息得到8400元,相当于年息20%,每发展一个人进行投资,可以得到7%也就是490元奖励,其不太相信,后张树第为此事又找其两、三次,其就以个人名义买了五份乐普森基金,其把35000元交给了张树第,过了一段时间,张树第将乐普森基金合同给其本人,并让其介绍其朋友购买乐普森基金,后其介绍高学玲购买了乐普森基金,张树第给其了490元提成款,高学玲后来又介绍了博爱的靳天富、赵白孩购买了该基金,2012年春,张树第在博爱县中山大饭店讲课宣传乐普森基金,其与高学玲、靳天富、赵白孩等人到场的事实。

3、唐林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30日,其和许亚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服务区注册成立了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后乐普森公司以购买保本基金为名在全国发展了三、四千名会员,会员投资的钱都打在其卡上,投资的收益方式是每股收益20%的利润,股民以每股7000元人民币投资,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会员,公司给7%的奖金,间接推荐一个会员,给7%奖金中的3%的奖金,不断发展下线。乐普森公司在洛阳地区有三个点,张树第负责一个点,张树第为公司发展了很多下线,其通过农行卡给张树第打款100余万元的事实。

洛阳市工伤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关于对乐普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洛人员张树第的行为性质进行鉴定的认定回复证实,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及张树第的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要件,属传销行为。

5、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张树第组织、领导传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洛阳张树第自己及通过各级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金额共计1015000元,共六个业务层级,涉及45人;张树第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收到唐林波银行转款1145700元,乐普森公司会员层级图的信息显示其总奖金317184.54元。

6、许亚琦等人的供述,段广富、王国红、吴树毅、郑松弟、黄铁彬、侯约合、高发鹏、游万军、杨召辉、高发勇、孟祥玲、韩艳艳、席三军、王爱贤等多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乐普森保本基金合同,乐普森企业营业执照,下线层级图、结构图,银行交易查询单、汇款单,银行转款凭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树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树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树第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第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树第不是乐普森基金的组织、领导者,并请求对张树第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树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回违法所得280000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