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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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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郭某甲、李某甲、郭某乙、李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甲、郭某乙的刑期均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姚某某、郭某甲、李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甲、郭某乙的刑期均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姚某某、郭某甲、李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守华

代理审判员  田小卫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