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2014)鲁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判处的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王某、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甲等人(退赔详细名单及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海欠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渠利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