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3)新密证民字第575号公证书一份,现场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光盘,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某养猪场现场查获并保全成品假烟、烟丝、盘纸、滤嘴棒、YJ14-23型卷接机等涉案物品,新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制作工作记录并对证据保全进行公证。 11、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证实201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对卢某某运输假烟的白色跃进牌小型货车予以扣押。 12、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郑州新密市局办理制售假烟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证明,证实河南省2012年度YJ14-23型烟机价格为43.6万元;醋纤滤嘴棒价格为302.48元/万支;丙纤滤嘴棒价格为226.84元/万支;卷烟纸价格为23100元/吨;烟叶调拨均价为39.53元/公斤(不含税),烟丝价格按烟叶调拨均价的1.5倍计算。 13、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新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实散花(软蓝)烟每条25元,一箱为50条,一箱价格1250元。红旗渠(软银河之光)每条50元,一箱50条,一箱价格总计为2500元。并证实2013年10月25日查获的梁某某非法生产卷烟一案涉案物品价格为:散花,17.16万支×1250元=21450元;白沙,6.24万支×2000元=12480元;滤嘴棒,36万支×302.48元=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59.30元=311680.80元;盘纸,0.462吨×23100元=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1套,价值436000元。共计803172.30元。卢某某无证运输卷烟一案涉案物品价格为:散花,35.88万支×1250元=44850元;红旗渠,20.28万支×2500元=50700元。共计95550元。 14、新密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移送函,证实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调查中发现的梁某某非法生产卷烟数量、案值巨大,涉嫌犯罪,移送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15、辨认笔录及照片,系被告人梁某某对同案人艾某乙、艾某丙及同案犯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米某某的辨认,卢某某对同案犯苏某某、买某某的辨认,任某某对卢某某的辨认,苏某某对同案犯买某某的辨认。 16、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同案犯买某某、艾某某、苏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逃,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17、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同案人卢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已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18、协议书,证实2013年9月15日,买俊奇将其豫LH2069白色依维柯跃进厢式货车以1.8万元出售给小广。 1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被传唤到案。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价值898722.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某某所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卷烟而为他们提供场地、介绍工人,其与同案犯艾某某、苏某某、买某某等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丹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