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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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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4、证人雷某某证实,2014年6月7日晚上,他在“张无敌烧烤夜市广� 卑谔袅共耍晃鞅呤钦拍衬车纳湛咎4笤�8点多来了十男一女到他的摊位吃饭,到11点左右,那个女的结账,他收了400元,共喝了72瓶啤酒,吃过

4、证人雷某某证实,2014年6月7日晚上,他在“张无敌烧烤夜市广场”摆摊卖凉菜,他摊位西边是张某某的烧烤摊。大约8点多来了十男一女到他的摊位吃饭,到11点左右,那个女的结账,他收了400元,共喝了72瓶啤酒,吃过饭后,女的和几个男的先走了,还有几个男子在说话。他去厕所时,听到外边有人吵架,他从厕所出来看到四五个男子在打张某某的表弟张某,有人拿啤酒瓶照张某的头上砸,还有人拿着他的铝砂锅照张某的身上砸,张某用手捂着头蹲在地上说,“哥,别打了,这六十元烤串钱我不要了”,他掏出手机准备拍照,有两名男子拿着啤酒瓶去打他,他就往南跑了,就拨打110报警,然后直接到107国道坐车回薛店了。

5、证人梁某伟证实,2014年6月7日晚上,他跟着刘某某、侯某甲、侯某某一起到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张无敌烧烤夜市摊吃饭,共有十几个人,喝了四五筐啤酒,到11点左右时,其他几个人走了,剩下他、侯某某、侯某甲、刘某某四个在说话。过了一会,他先去开车,侯某甲、侯某某也到车旁边了,他听到夜市摊里声音可大有人打架,就拐回去了。他看到刘某某跟那个卖烧烤的在厮打,侯某甲、侯某某也就上去对卖烧烤的拳打脚踢,还有人拿啤酒瓶砸卖烧烤的男子,那个卖烧烤的男子就跑,刘某某三个就追着拿东西砸,这时又有个卖烧烤的拿个刀冲过来,对着侯某甲、侯某某、刘某某乱砍,刘某某三个也拿着凳子砸那个拿刀的男子,拿刀的男子把侯某甲左侧锁骨的位置砍流血了,侯某某左侧头部也被那个男子砍伤了,刘某某的右侧大臂和左侧胳膊都被砍伤了,对方一看有人伤了就不打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过来把侯某甲、侯某某、刘某某拉医院了。

6、新郑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情况和被告人张某某砍伤被害人使用的作案工具。

7、新郑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

10、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11、社区调查评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张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