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魏某某、代磊、张勇蛋在乐谷KTV二楼房间唱歌,到11点多,李某甲跑过来说海亮在楼梯口挨打了。随即他和代磊、张勇蛋赶紧出来看见李某某在地上趴着,用双手抱着一个二十多岁男子的一只脚,这个男子用另一只脚往李某某腰部连续跺,旁边的另外三四个男的也用脚往李某某身上乱跺,他在旁边劝架,劝了好久,他们才停下来不打了,后来双方都到二楼555房间说事,过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到了。 8、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显示,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多名男子对一名男子进行殴打的情况。 9、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六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 10、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的腰3锥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1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前科情况。 12、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六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案件侦破情况。 13、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高扬、王某于2010年10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高扬、王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3、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高扬、王某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甲、王乙、吕某某、王丙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高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44天应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三个月零六天应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