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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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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四、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惠济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毛某乙实施抢劫,将其挎包抢走,被抢挎包内装有人民币3300余元。案发后,在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3272.5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

四、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惠济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毛某乙实施抢劫,将其挎包抢走,被抢挎包内装有人民币3300余元。案发后,在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3272.5元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毛某乙。

认定第四起抢劫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2月1日晚上8点多,其到某某路交叉口附近,见前面有一女孩挎个包向南边走,其就跑过去拽住这个女孩的包,把这个女孩拽倒在地上,这个女孩就喊救命,其就说你再喊就弄死你,然后这个女孩就不吭了,其掂着她的包跑到路边绿化带就沿路往南跑了。其跑到路加油站旁边,打开挎包看了看,包内有现金33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其将现金装进自己口袋,将包扔到了路边。

2、被害人毛某乙陈述,证明2015年2月1日20时30分左右,其沿着路往北走,走到交叉口往西有500米路南的时候,被一名男子拽住,并将其摁倒在路边的地上,用右手掐着其的脖子,这时其就开始大喊救命,这个男的说不准喊,再喊弄死你,其也不敢再喊了。这时候这个男的从其左胳膊上拽下了其的挎包就进了路边绿化带里面的小树林往东跑了。被抢的包内有现金3400多元,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

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毛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彭某某就是抢劫自己的人。

4、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指认其抢来的钱以及抢包、扔包的地方。

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将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人民币3272.5元现金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毛某甲。

综合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5日晚,民警在工地工棚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新威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雨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