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所犯盗窃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1300元,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T”型锥、螺丝刀、钳子,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雅迪牌蓝色踏板式电动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已发还);森地牌电动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王记(已发还);未追回的永源牌巡鹰型电动车,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新威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人民陪审员 宋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雨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