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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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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郑州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5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郑州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5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某某所犯职务侵占罪行,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审 判 员  韩军营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