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靳草坡所犯贩卖毒品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靳草坡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3年10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草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草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由侦查机关对扣押的“冰毒”11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雪利 审判员 张海涛 审判员 韩军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