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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18名妇女被核准死刑 受害者多为未成人(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13.2012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该宿舍楼一寝室,采用扼颈等

13.2012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该宿舍楼一寝室,采用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赵乙(女,时年13岁)后逃离现场。赵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4.2012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县××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潜入女生宿舍楼被害人藏某某(女,时年15岁)住宿的寝室,窃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67元,后又卡扼藏某某的颈部强行将其拖出寝室欲行奸淫。因藏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杨学奇逃离现场。

15.2012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中学。杨学奇翻墙进入校园后潜入女生宿舍楼一寝室,用剪刀剪开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的内裤,欲对梁某某实施奸淫。因梁某某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16.2012年3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来到河南省许昌市××区×××巷××号,窃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家中堂屋内的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价值3744元)1辆。

综上,被告人杨学奇强奸18名妇女,其中强奸8人既遂,强奸10人未遂;杨学奇实施盗窃3起,窃得财物共计4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赃物摩托车,证实被告人杨学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丁、张某乙、马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学奇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强制猥亵妇女事实

2011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尖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中学,翻墙进入学校,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女生宿舍楼一寝室。因室内女生被惊醒后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后杨学奇又潜入另一寝室,用剪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14岁)的内裤剪破,用手抠摸孙某某的阴部。孙某某惊醒后,杨学奇遂持刀强行猥亵孙某某后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学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学奇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学奇强奸妇女多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学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杨学奇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杨学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进

代理审判员姜远亮

代理审判员杨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