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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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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雪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杞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雪珂,女,1986年4月17日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杞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

(2015)杞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雪珂,女,1986年4月17日生。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杞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雪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雪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娄雪珂作为中间介绍人,介绍内黄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已判刑)开具给鹰潭市远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洪某某已判刑)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595470.17元,税额781229.83元。以上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被告人娄雪珂从中牟利8万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娄雪珂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2014年11月24日、28日,周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781229.83元。案发后,被告人娄雪珂已于2015年4月27日向司法机关退出赃款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娄雪珂又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雪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及周某某、洪某某二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雪珂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内黄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鹰潭市远威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595470.17元,税额781229.83元,并已全部认证抵扣。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骗税款781229.83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雪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雪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娄雪珂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其他人员亦将税款补交完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雪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