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世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世累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任世累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12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世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世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娄亚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