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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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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继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继文,男,48岁,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继文,男,48岁,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继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雷继文乘坐10路公交车伺机行窃,当公交车行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学院门拐弯处时,雷继文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从张某某的挎包内盗窃钱包一个,雷继文得手后在中医院站牌处下车。被盗钱包内有现金1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赃款被雷继文吸毒挥霍,剩余物品被雷继文丢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继文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赃物丢弃地照片,雷继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在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付梦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