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会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会利的违法所得7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 审 判 长 吕少阳 人民陪审员 高变丽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兵 |